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主旨
本条是对新区建设、旧区改造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工程规划选址和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要依据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设施配套建设,是指按照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在进行一定的新开发建设区域或改建区域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同时进行相应燃气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以保证城市功能健全、协调发展,减少重复投资避免浪费。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是指在不具备建设条件时,应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实施规划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或者改作他用。
二、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规划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做出规划许可的规定。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城乡规划许可证的主体均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条款明确规定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许可前的必经询征程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城乡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以确保燃气设施建议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使燃气发展规划得到有效实施。各地城乡规划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三、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是建设工程的一类,其竣工验收应当服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本条款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这里的“燃气管理部门”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可以是当地燃气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工程建设单位要将汇总整理竣工验收文件及时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上级燃气管理部门要求备案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单位也要及时报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加强燃气设施工程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制度保障。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常应提交以下材料:(1)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验收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等);(3)规划、消防、环保、技术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符合有关程序规定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应重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