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机治理法制的特点
1.权力优先性
主要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与立法、司法等其他国家权力相比,与法定的公民权利相比,行政紧急权力具有某种优先性和更大的权威性。例如可以限制或暂停某些宪法或法定公民权利的行使。
2.紧急处置性
指在非常规状态下,即便没有针对某种特殊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可进行紧急处置,以防止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受到更大损失;
3.程序特殊性
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过程中遵循一些特殊的(要求更高或更低的)行为程序。例如可通过简易程序紧急出台某些政令和措施,或者对某些政令和措施的出台设置更高的事中或事后审查门槛;
4.社会配合性
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并提供各种必要帮助;
5.救济有限性
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依法行使行政紧急权力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如果损害是普遍而巨大的,政府可只提供有限的救济,如适当补偿(但不得违背公平负担的原则)。具有这些特点的应急法制,不言而喻也具有对公民权利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