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条款的内容
兜底条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见的法律表述,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因为法律一经制定出来,因为其固定性而就具有了相对的滞后性,况且法律制定者受主观认识能力等方面的局限,也无法准确预知法律所要规范的所有可能与情形,所以就有必要通过这些兜底性条款,来尽量减少人类主观认识能力不足所带来的法律缺陷,以及为了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使执法者可以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适应社会情势的客观需要,将一些新情况等通过这个兜底性条款来予以适用解决,而无需修改法律。兜底条款是刑法对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列举规定以外,立法无法穷尽法条需描述之情形时所采用的概括性规定。兜底条款属于概括式立法技术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相对应的是列举式立法模式。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而兜底条款恰是在这两种立法模式互相冲突的情形下所酝酿的产物,一般而言,兜底条款首先会以列举的方式明示一部分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无法穷尽此法条需要描述的情形时采用对其一部分概括的方法,使得法条在最大限度上达到完备的程度。
与之相对的是列举式立法技术,就是指把具体的情况一一列举出来。列举式立法使得法律规范趋于明晰,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绝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国民缺乏法的安全性。但是,这样使得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的法律无法应对日益变化的社会变迁,于是,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兜底性条款,以弥补列举式立法模式之不足。
刑法中兜底性条款主要分两种形式:
- 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兜底性条款,如《刑法》第条规定洗钱罪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作为刑罚规定的兜底性条款,如犯伪造货币罪,除了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以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兜底性条款的存在,颇具有代表性,通过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性条款的规定,可以考证我国刑法中兜底性条款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