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婚后赠与一方离婚应当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的分割。因为在结完婚之后如果再赠与对方的情况之下,那么就意味着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离婚的时候应当是平均的分割,当然了也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内容确定。
一、婚前财产婚后赠与一方离婚咋分?
婚前财产婚后赠与一方离婚应当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的分割。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要看双方过户的真实目的,是夫妻更名还是有目的的赠与。以北京为例,夫妻双方对房产更名须在房管局签署夫妻财产约定(注意:该约定是夫妻双方在房管局签署的格式合同),法院一般会认定这份合同只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一个更名行为,房产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而不是更名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当事人想要证明是更名方的个人财产,还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比如说,夫妻双方需要另外签署赠与协议,或有其他录音、微信、短信等证据佐证。
针对当事人主张房产是对方有目的赠与的主张,法院会考虑赠与的目的是否已经实现。这类过户行为往往是房产的原产权人抱有维系婚姻关系稳定的目的,如果过户后更名方立即提出离婚,原有目的并未达成,那么对于原产权人来说损失比较大。
二、离婚房产过户的规定是什么?
过户是采用正常的程序,把本属于一个所有人的事物变为另一个所有人的过程。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可使用自制合同。
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是属于婚前的财产,但是婚后已经赠与给对方,比如说婚前个人所拥有的房产,在婚后添上了对方的姓名,就意味着赠与给对方,这个时候房屋应当就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此种情况之下,如果要解除夫妻之间关系,应当平均的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