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离婚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离婚户口迁移需要的材料有: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户口簿;
(3)离婚证;
(4)户主同意迁入的证明等。
注意:办理户口迁移需要先取得落户的地址同意迁入的证明,再到现在的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的证明,最后才能由本人带着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离婚需要的材料应当根据离婚方式来确定,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就需要以下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如果办理离婚登记的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了应当提交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对于离婚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