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违反了这一规定,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根据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下列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
对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首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违法行为人发出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欠缴的海域使用金,这与前条所述“责令改正”是一样的,是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方式。违法行为人在接到限期缴纳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欠缴的海域使用金。
二、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海域使用权人限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后,该海域使用权人仍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则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其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证书是由有关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向海域使用者颁发的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如果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则应视为其放弃海域使用权。因此,要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