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债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债权人提出使用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对待的权利,即使二人离婚,双方就有共同连带偿还偿债务的责任。这是婚姻法二十四条的规定,这条规定也引发了国民的争议,甚至部分法官都无法认同。如何规避夫妻债务风险?下面的小编为您解答。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债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债权人提出使用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对待的权利,即使二人离婚,双方就有共同连带偿还偿债务的责任。这是婚姻法二十四条的规定,这条规定也引发了国民的争议,甚至部分法官都无法认同。如何规避夫妻债务风险?下面读法的小编为您解答。
婚姻法二十四条的争议
1、观点一:“二十四条”存在合理性。
社会上存在一些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如个人财产不用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也会助长假离婚的现象。
2、观点二:将一方债务一概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有很多“副作用”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男性)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把自己赌博、吸毒、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欠债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一些受案法院在女方当事人无法提出反证的情况下,依据“二十四条”的规定,将这些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的法院甚至在执行阶段适用该条规定,未经判决直接将女方作为被执行人。这严重损害了夫妻中无辜一方的利益。尽管法条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如何规避夫妻债务风险?
为防止夫妻财产对一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者涉及重大债务时,夫妻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借款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无关。
(2)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约定,签署书面协议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同时做好相关财产变更等手续,在债权债务发生时想方设法将该约定让债权人知晓。法院均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不能举证证明第三方知道其财产约定而败诉,实践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全这方面的证据,比如通过口头告知、短信、电话、邮件致函或者有关合同中进行告知第三人。
(3)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并且夫妻一方表示不同意另一方从事经营活动,若从事经营活动所得及所负,由经营一方承担,均与另一方无关,且该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是用夫妻其他财产进行共同生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出借人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可能的,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换言之,没有汇款凭证的借条并不会一律被法律否定,而是需要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况与证据。从报道给出的信息看,我们无从判断这三笔债务是否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对于有汇款凭证的两张借条的法律后果认定,在现行法上则无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该解释,除非赵某能证明前夫与其父母明确约定了相关债务为前夫的个人债务,或赵某与前夫约定了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父母对此明知,赵某都需要为这两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哪怕该债务在事实上是虚构的。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立法者主要是为了避免夫妻恶意逃避债务,合谋“假离婚”,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归于另一方,损害债权人利益。
这种旨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给一些人离婚后的生活带来困扰,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负面效果。由于字迹的书写年份通常难以做出鉴定,一些无良的前夫(妻)很容易与曾经给其打过款的人恶意串通,重新写个借条,虚构出符合法律形式要件的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讹诈前配偶。
立法,其实是在有矛盾的价值间做出选择,保障更加合理的一方的利益,这也就意味着某些人的利益要被牺牲。小编以为,婚姻法二十四条应该再次基础上注重保护不知有借款的一方。因为这部分人没有实际享受到借款所带来的福利,但在离婚后,还仍要履行还债义务。因此,“婚姻法二十四条”中隐藏的夫妻债务陷阱,还需多加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