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婚姻法颁布的年代较早,在实施过程中,便暴露了不少问题,为此,最高法陆续公布了多部司法解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做出了新的规定。目前,最新的司法解释应该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那么,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通过本文告诉大家。
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对第七条第二款如何理解?
第七条第二款主要规定了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时,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款中的“出资”亦同第一款为全额出资。既然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可以理解为不动产是双方父母资产的转化,而双方父母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在没有当事人另外约定的情形下,夫妻按照双方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不动产也相对公平。
三、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出台背景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在适应当今社会现状的背景下出台,且出台前历经了充分的调研与论证,其存在必然有合理性与适当性。但对该条的理解不应出现偏差,更不能将其视为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替代。该条中的出资应理解为全额出资,笔者认为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产或是父母仅提供全额资金,由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两种情况均属第七条中的“出资”。第七条第一款中将产权登记行为视为明示的赠与,在本条中符合情理,但并不能将此规定扩大理解为其他情形下的产权登记行为均可以视为明确赠与。当父母对于子女婚后购置房产部分出资时,即不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而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来确定出资的性质,进而确定不动产的产权归属。
由此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最高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制订的,其中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一方父母为子女在婚前购房的,并且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应当认定为个人的婚前财产。这里的出资购买应当认定为出全款,否则的话,只是支付首付,后期双方偿还贷款,在离婚的时候还是要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