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收养人应当亲自与国内送养人签署书面协议,根据送养人的身份不同,分为三种情况: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2、丧失父母的孤儿的近亲属(即监护人)作为送养人。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
我国不仅允许国内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收养孤儿、弃婴,就算是外国公民,只要满足了我国规定的收养条件的,那么也是能够进行收养活动。此时同样要求签订一份收养协议,但是这个涉外收养协议具体有什么内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涉外收养协议有什么内容
涉外收养协议是指外国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收养的书面协议。与国内收养不同,收养协议并非涉外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之外的选择性形式,而是涉外收养成立的必备形式。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针对收养成立签订的书面文件,涉外收养协议是涉及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送养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外国人等的书面收养协议。
在国内收养关系的成立中,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也可以不签订,存在的大量事实收养可以证明此点。但是与国内收养不同,涉外收养中必须签订收养协议,即收养书面协议是涉外收养成立的必备形式,而不是选择性要件,是否订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协议影响涉外收养的效力。
外国收养人应当亲自与国内送养人签署书面协议,根据送养人的身份不同,分为三种情况:
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丧失父母的孤儿的近亲属(即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
此三类人和外国收养人夫妇签订收养协议,如果外国收养人一方不能亲自到内地签署的,必须出具经过公证和认证的委托书。涉外收养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二、有哪些涉外收养政策
中国收养中心为解决目前收养申请数量大、可送养儿童数量较少的矛盾,采取了具备较好条件家庭“优先办理”的做法。
2010年中国政府正式批准加入“海牙国际公约”。按照海牙公约确定的“国内收养优先、保证儿童最佳利益”的跨国收养原则,中国收养中心在公约的框架下开展并加强与其他缔约国的合作,保证并促进涉外收养事务健康发展,尽可能将中国被收养儿童安置到各方面条件好的、最适合其健康成长的外国收养家庭中。
我国涉外收养政策里“优先办理”方法,是从涉外收养工作的实际出发,为解决目前涉外收养工作面临的问题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不管是国内收养还是涉外收养,此时都是要求签订一份书面的收养协议的,这也是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签订了协议之后,还需要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办理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这样的收养关系才会是合法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读法周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