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继承的复合继承案件

政治法律2023-08-21 08:33:59

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继承的复合继承案件

老夫妻育有二子,大儿子早年过世,二老对大儿子一家已经进行了财产安置。二老常年和小儿子一家生活,因此在近八旬时通过自书遗嘱方式将自主一套房产指定给小儿子继承……

案情简介

老夫妻育有二子,大儿子早年过世,二老对大儿子一家已经进行了财产安置。二老常年和小儿子一家生活,因此在近八旬时通过自书遗嘱方式将自主一套房产指定给小儿子继承,老先生去世后不久小儿子也突发疾病死亡,小儿子生前未留有遗嘱。老太太为保护小儿子的女儿,预将其财产及因小儿子去世后又发生继承而获得的遗产份额,处分给该外孙女。又因老夫妻遗留下的自书遗嘱,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两房媳妇各自为维护子女利益最终将争议提交了法院。

办案思路及心得

接受委托后,从法理上理清了相应继承的法律关系。1、遗嘱继承:老先生遗留的遗嘱应属有效,其去世后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其名下财产按照遗嘱由小儿子继承。2、法定继承:但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该小儿子又去世,小儿子按照遗嘱继承而来的财产份额及名下财产又因无遗嘱而发生法定继承,老太太、妻子、女儿,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法定继承。3、遗赠:老太太最终想将其继承小儿子的财产份额交由外孙女继承可以通过再立遗嘱方式实现。步骤一:对老太太意见进行整理,以代书遗嘱方式实现其生后将其名下及因继承小儿子而获得的财产,有小儿子的女儿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该代书遗嘱中,系对老夫妻以前留有遗嘱的修改,从而进一步确认前一份遗嘱的效力;遗嘱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步骤二:小儿媳为原告,女儿及老太太为被告,对小儿子名下财产进行遗产继承,通过法院实现对小儿子名下财产的处分;同时通过案件审理证明老太太具有处分自己财产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步骤三:老太太去世后,启动遗嘱继承。在完成前两步骤后不久,老太太也过世了。由于接受遗赠法律上只有2个月的时效。我作为外孙女代理人,启动了遗嘱继承案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老夫妻两所立遗嘱有效,老太太通过代书方式将其名下财产处分有效,代书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遗嘱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现合法有效,因此应按照该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

本文标签: 婚姻家庭案例  婚姻案例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