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与付先生离婚案

政治法律2023-08-21 08:28:53

陈女士与付先生离婚案

陈女士与付先生2012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都是二婚,年龄相差17岁,两人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缺乏有效的沟通,夫妻关系没有和好的可能性……


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付先生2012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都是二婚,年龄相差17岁,两人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缺乏有效的沟通,夫妻关系没有和好的可能性。因此想离婚,因对方不同意财产方面的分割遂成诉。双方有一套价值30万的还建房,男方婚前有一个注册资金100万公司30%的股权,有8万元的对外债务。


办案思路及心得

办案思路:本案双方都同意离婚,就是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因为涉及到还建房,法院可能不直接处理,因此调解的可能性较大,另外公司的股权方面,由于是婚前的公司,查了工商档案两年内没有盈余,只有亏损,再加上公司已经实际上变卖差不多了,所以重点在房子上,当事人主要也是分房子,公司可以放弃。起诉之前找对方谈过,对方觉得婚内对女方还比较好,没有什么亏欠她的,因此离婚最多只给2万元。谈判无果,起诉至洪山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为法院认为公司已经没有保全的必要,房产是还建房,也不能保全,也没有对方任何的银行卡号,保全宣告流产。起诉后,法院采取了庭前调解,我也做了当事人的工作,与其以后分割还建房存在很大的风险,不如在金额上稍作让步,并且双方买房时有8万元的债务要还,实际两人可分得11万元,当事人也表明没有想分多少财产,就是对方家人的态度不好,只要差不多就能接受,通过两边的工作和法院的调解最后达成一致,男方一次性支付给女方8.5万元离婚。
困难及解决方式:男方觉得自己在婚内对女方很好,财产都是自己的,和女方没什么关系,因此直接做工作不好做,要了男方2女儿的电话,因为她学法律的,起码知道婚内财产依法平均分割的道理,最后通过不断的电话沟通,当事人自愿做让步,达成一致。
突发情况及应对:无
4、主要的法律依据:《民法典》
5、办案捷径:无


裁判结果

调解离婚,男方一次性支付给女方8.5万元现金。
办案总结与反思:
本案的顺利结案,与当事人自己的心理预期很重要,因此,办案过程中一定不嗯能够抬高当事人的预期,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


本文作者张为刚系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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