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副省级多大年龄退休?

政治法律2023-08-21 08:23:14

规定副省级多大年龄退休?

男性60周岁退休,女性55周岁退休,依照现行规定,一般来说,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的干部,男性只要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且参加工作年限十年的,就可以进行办理退休手续。那办完退休手续之后会按照标准发放退休费用。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可以退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本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因工致残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无论干部的级别,只要是达到干部的退休年龄,都会进行退休。退休之后,国家将会根据之前所缴纳的五险一金,没对退休干部进行下发退休工资。具体退休工资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并且会发放至干部去世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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