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家的法律制度并未规定犯罪者的个人信息是可以公开的,但如果罪犯实施的是严重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这类罪犯在刑满释放以后也可以公开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其他罪犯的个人信息是不能公开的。
一、犯罪的个人信息能否公开?
犯罪的个人信息现在是不予公开的,只有特定的罪犯,才可以公开其个人信息。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可以公开其个人信息,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二、犯罪案底可以消除吗?
犯罪案底不可以消除。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国现在没有建立罪犯个人信息公开制度,其实,对实行性犯罪的罪犯的信息进行公开,也是因为当事人性侵犯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全部公开罪犯的个人信息是不太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