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我国的法律触犯危害国家安全、杀人、爆炸、判处死刑和无期的犯罪人员都应剥夺犯罪人员的政治权利。我国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人员的违法情况和违法结果进行处罚,剥夺一段时间犯罪人员的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哪些罪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或者武装罪,煽动颠覆政权罪,资助罪。
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破坏选举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聚众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8、渎职罪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
二、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结社、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
公民的政治权利包含案件当事人的选举、出版、言论、被选举、国家政府工作或国有单位工作权利。一旦取消的,应该取消当事人上述权利,犯罪人员服刑届满或剥夺政治权利届满后,恢复犯罪人员的政治权利,按照规定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