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主体一般是谁?

政治法律2023-08-08 09:02:48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主体一般是谁?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一般是承担资产的评估或者是审计,以及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才会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单位或者是个人不可能成为此案件的主体。

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主体一般是谁?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

所谓验资人员,是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

所谓验证人员、是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

所谓会计人员,是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

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相关法条有哪些内容?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经合上面所说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就是属于工作人员在出具文件时出现了重大的失误,从而导致他人的利益和权益受损,对于此主体一般是属于承担此工作的人员,对于犯了本罪的一般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处相应的罚金。

本文标签: 刑事犯罪辩护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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