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贩毒案件如检察机关出具证据不足的意见书的,应在24小时内释放这类人员。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没有证据的应积极地释放这类违法人员,符合我国的办案程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审理的贩毒证据不足会放人吗
若是检察院下达的意见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xxx”的,24小时内释放。若还处于侦查阶段的(拘留或逮捕后)等到该阶段流程结束后再作判断。贩卖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具体会判多久要结合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有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等这些来判的。
二、未缴获或仅缴获少量毒品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
贩毒分子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少量多次贩毒,被抓获只能查获少量毒品,对以前贩卖的毒品由于交易时一对一无见证人的情况随处可见,加之毒品系消费品的特性,查找毒品等物证难上加难,仅以缴获的毒品数量计,似有轻纵罪犯之嫌,当有以下证据时,可以缴获毒品的数量和证言证明的数量之和计算:
(1)具有嫌疑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获时,如实供述历次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参与人员等情节时按《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规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员等证言,对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与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每次交易数量的总和计算。
(2)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对毒品的来源、去向、价格、数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时,因毒品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点,其他刑事案件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贩毒案件按《纪要》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窜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可见贩毒案件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时可以作为认定贩毒数量的依据。
(3)嫌疑人翻供时,如果对先前的口供仅提出异议,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先前供述贩毒数量应作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但不能仅此单一证据定案,需补强证据。如果收集的旁证材料能引证先前供述的贩毒数量,以该数量计算;被告人虽承认贩毒事实,就数量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时应疑罪从轻,就低不就高,以被告人认可的较少的数量计算。
如没有掌握具体的毒品数量时,应积极的对这类违法人员进行审理。审理时按照这类审讯记录的毒品重量的总和进行计算,认定这类毒品的数量,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这类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处罚办理,维护我国社会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