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犯罪嫌疑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以及犯罪未得逞是因为犯罪人意志以外的情况下都是不属于犯罪未遂的,当在犯罪行为人想实施犯罪行为后因为犯罪行为人意志力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时就属于犯罪未遂,在处罚时也是会按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一、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什么情况?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二、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三、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种:
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机关在对犯罪未遂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时可以按照既遂的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当犯罪的行为人想实施犯罪行为后,如果说因为犯罪行为人意志力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时就属于犯罪未遂,因为没有给受害人以及社会大众造成实际的伤害所以会从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