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新罪已减刑期应当将原来减额的部分的形式算上,在核心的犯罪行为来进行数罪并罚,当然这是在减刑考核期结束之前犯罪的情况之下所进行的,如果是在考核期结束之后,那么就应当按照每半年进行处罚,也是在5年之内进行的。
一、犯新罪已减刑期怎么办?
犯新罪已减刑期应当将原来减额的部分的形式算上,在核心的犯罪行为来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在减刑考核结束前犯新罪,把原减了的那部分刑期算上与新罪数罪并罚。如果在考核结束后但在原罪处罚结束后五年内犯新罪,新罪按累犯进行处罚,如果符合特殊累犯的不受五年限制。如果已过考核日期、不是累犯,就案情处罚
二、法律规定
原裁定不撤销,直接将剩余的刑期和新判的罪数罪并罚,不过在减刑后发现判决前还有漏罪没处理的,原裁定依然不撤销,但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而是在宣判时予以考虑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具体地讲,如果罪犯在监狱内服刑的,应当由监狱有关部门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监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材料、证据一起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监狱内服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的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
罪犯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即发现罪犯还有漏罪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首先应当根据该罪行的性质来确定由公、检、法哪一家机关来管辖,即应当由哪一个机关来进行立案侦查。如贪污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而盗窃案件由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了该漏罪的管辖权后,由有权机关进行侦查,如果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则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决定是否起诉;如果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则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再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说一个犯罪行为再次的进行犯罪的话,那么它是有可能构成我们的累犯的规定的,但是此种情况之下,它必须是5年之内发生的,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行为,而且在减刑的状况之下,还需要将原来减的刑罚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