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生效后发现新的罪行时,相关的法院应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对这类人员的判处。相关的犯罪人员应配合办案机关的审理,积极的对自身的罪行进行供述。我国的人民法院在判决这类案件时,因考虑这类人员的认罪态度。
一、一审判决生效后发现新的罪应该怎样办理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二、犯罪嫌疑人刑事判决生效后发现新的罪行,有两种情况
1,刑事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漏罪的(就是判刑前还有其他犯罪),则应当重新对其罪行重新量刑,将漏罪的量刑与原罪行合并重新计算,然后扣除已经服刑的期限,是先并后减。
例如:A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服刑半年后发现之前其还参与抢夺行为,犯抢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应当将A的盗窃罪和抢夺罪合并计算,如法院最终判决A盗窃罪和抢夺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则A的最终刑期是2年9个月,扣除已经服刑的半年,还需要执行2年3个月的刑期。
2,判决生效后,服刑/假释等期间再次犯罪的。
即犯罪行为是在判决生效后又犯新的罪行的,则应当单独对其新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如果前判决未执行完毕,则先由前判决扣除已经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合并计算。
例如:B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服刑1年的时候,与狱友发生纠纷将对方打伤,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则B的刑期,首先要把盗窃罪4年先减掉1年,剩余刑期3年,然后再加上故意伤害罪1年,总刑期是4年。
相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积极的对案件进行调查。确定这来案件证据和案件案情后,才能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决。我国的相关犯罪者可以对自身的案件进行辩护办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