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释义和理解
抗菌药物使用量与细菌耐药发生呈正相关,用药越多细菌耐药发生越快,这一规律已经在全球各地得到证实。我国抗菌药物以仿制为主,由于生产企业众多,导致抗菌药物产品数量巨大,同一种抗菌药物常常存在口服、注射多种剂型与规格,这些雷同产品药学特征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价格的差异,曾经导致医疗机构重复采购,这给临床用药产生巨大外部压力,一定程度上导致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与抗菌药物管理小组需要制定各机构抗菌药物处方集和供应目录,两者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基本文件,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合理用药具有非常重要作用,也是世界卫生组织所推荐的合理用药保证条件之一。综合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如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品种数量应从严控制,,具体数量不能超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能超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指定的分级管理目录;医疗机构需要根据管理要求,建立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规范制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在广泛征求临床各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目录需要列出药品通用名、商品名、生产企业、剂型、规格、单价。医疗机构所制定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需要及时(指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目录是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抗菌药物的根本依据,不在目录之列的抗菌药物品种、规定不得采购。需要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按本办法二十二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