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食用受到保护的野生动物是违法的。野生动物品种多,拿来食用具有风险性,国外的很多国家是不推荐食用野生动物的,并且在平时狩猎、出售、饲养和持有野生动物有很严格的法律管制,增强个人食品安全意识。
一、在国外吃野生动物犯法吗?
在国外食用受到保护的野生动物是违法的,国外很少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习惯,以及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常识比较普及化,国外一些国家在猎捕、出售、饲养和持有野生动物期间就有严格控制。
单纯的吃野生动物的行为不犯法,我国国家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地方法规,在地方法规当中已经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所以在这些地方政府食用野生动物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另外,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收购行为。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生态安全观考量立法
国外较少关注直接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而是将其作为渔猎法规、食品安全法规或者动物福利法规的一部分进行规制。这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较少有吃野味的习惯;二是获取狩猎证需要通过动物保护伦理考试,狩猎野生动物后需要报备和检疫。
食用野生动物仅仅是引发接触野生动物危险源的一个行为,而避免这个危险源首先需要整体性立法。一些国家根据生态平衡观和生态文明观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法律主要是将《动物保护法》改为《动物福利法》,合理控制野生动物数量、避免对动物的残忍对待。通过控制野生动物的合理数量,动物种群之间获得合理的平衡,减少危险源对人群的暴露。如果动物之间的生态被打破,那么动物危险源之间的平衡也将被打破,所以需要法律规定人为措施进行野生动物数量的保护与控制。如果野生动物的处理不够文明,会增大接触野生动物危险源的机会,所以需要法律规定动物的文明处理,避免对动物的残忍行为。
再者是根据生态安全观全面避免危险性的野生动物接触行为,如喂养、打猎、生态游、遗弃有病或有伤的动物,并将这些规定汇编在一起公示,纽约州便汇总了动物相关的所有规范。如此方便指引人们避免所有相关的危险源。
猎捕交易饲养持有均有规定
虽然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在表面上是自甘冒险的行为,但由于公共卫生风险的增加,特别是在食用没有猎捕、收购资质的野生动物,例如蝙蝠、果子狸、穿山甲时,其他公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以及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安全将受到威胁,因此一些国家在对野生动物的猎捕、出售、饲养、收购以及食用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野生动物之所以需要保护,是为了生态链的平衡,让生物界维持平衡。随意食用、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虽然满足自己一时的欲望,但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不管是野生动物还是受到保护的野生动物,食用和猎捕之前应该健全自己的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