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政治法律2023-08-08 07:18:09

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司法解释中主要内容就是对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嫖娼者进行介绍的行为要加以严惩,并且通过对法条的解释加深了对司法和刑事量刑上对该罪的理解,由此加强对该罪在判决时的适用。

一、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司法解释中主要内容就是对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嫖娼者进行介绍的行为要加以严惩,并且通过对法条的解释加深了对司法和刑事量刑上对该罪的理解,由此加强对该罪在判决时的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12.11 法发F199n 42号)

六、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七、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上海市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相关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

(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

(6)曾因卖淫、嫖娼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7)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

(2)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

(3)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4)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

(6)乘人之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卖淫、嫖娼指行为人收受或者支付报酬,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行为。

综上所述,其实在社会上存在卖淫的职业涉及到的更多的是道德上的不容许,对于社会安全的治理问题也只能是简单的进行处罚,但是如果有人恶意给被人提供了场所的便利并介绍给他人卖淫的活动就是一种犯罪,这种主观上的恶劣程度必然是要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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