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如何考核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考核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这是职责所在: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考核的对象是医疗机构。考核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特别是要纳入医疗机构负责人任用考核指标体系。医疗机构负责人一般来说就是指医院院长。院长对医院的管理、运转负有全部责任地。确保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院长应尽的职责。二是,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根据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医院分级,是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每级又分为甲、乙、丙等,三级医院加设特等。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医疗机构评审,是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依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性活动。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是我国医院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院管理体制的一次重要尝试。本办法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了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指标体系。经考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被降级、降等或者作出评价不合格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