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即便当事人把受国家保护的这些珍贵植物全都滥杀变了,这样的行为也不至于就危害到国家安全了,滥伐林木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罪当中的一种罪名。法律上规定的危害安全罪的罪名很清楚,类似于出卖国家秘密才会危害国家安全。
一、滥伐林木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吗?
1、滥伐林木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滥伐林木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2、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数量巨大的(以50 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5、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
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国家安全罪的性质应该不难理解的,在自然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情况下,危害到的是全人类而不是国家安全。但国家对滥伐林木的这种行为也是严厉打击的状态,种植林木本来是给子孙后代积福的一件事情,当代人不能为了经济发展就把什么都抛之脑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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