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而在《刑法修正案九》里面也做出了修改。刑九中主要修改的内容就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对应的行为,之前能够构成此罪的只有两种情况,即醉驾和飙车,然而现在就不仅仅是这些了。那现在哪些情形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而在《刑法修正案九》里面也做出了修改。刑九中主要修改的内容就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对应的行为,之前能够构成此罪的只有两种情况,即醉驾和飙车,然而现在就不仅仅是这些了。那现在哪些情形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与交通肇事罪一样,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特指公路交通运输,并不包括航空、铁路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
(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类行为,一是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规定,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二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如果造成相应损害后果,应当以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论处。
(三)危险驾驶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四)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基于故意的主观罪过,就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可能构成侵害人身、财产权益的相应具体犯罪。
目前,在我国有四种行为是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当然,就其中醉驾来看,可以说因此而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况很多。虽然法律上面一再禁止机动车驾驶人员酒后驾车,但总是有人要触犯法律,违背法律中的规定。而在认定构成此罪的情况下,必然也就会根据《刑法》中的量刑标准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