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有非法网络炒汇犯罪,这是一种常见的非法经营罪的情形,法律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一、新刑法有没有非法网络炒汇犯罪?
新刑法有非法网络炒汇犯罪,这是一种常见的非法经营罪的情形,法律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二、当前网络炒汇犯罪的特点
(一)欺骗性极强。
1、故意设置完善的网络介绍,使用专业用语,骗取投资者信任。违法犯罪人员境内外勾结,在境外事先注册公司或声称与境外某知名公司、机构有合作关系。国内投资者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就能查到相关公司、机构的基本情况,且此类公司的网站、交易平台设置精美,在网站上大量使用外汇等专业术语。普通投资者一般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不熟悉国际外汇市场情况,很容易被不法分子诱骗。
2、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不惜承诺保证营利的合同,骗取信任。投资公司在宣传网络炒汇时,不如实介绍交易风险性,往往使用以小博大、预期收益高,无论买涨买跌、双向操作都可能获利等字眼,片面夸大交易的赢利可能。而这种宣传恰恰符合了一些人快速致富的心理预期,对赚钱心切的投资者极有诱惑力。更有甚者,负责招揽投资者的境内公司在业务拓展的初期与投资人签订保证盈利或利润率达到某一标准,不足部分由该公司补偿的合约,以此来迅速取得不明真相的群众信任。
(二)骗局扩散速度快,涉及面广。犯罪团伙通常采用先招聘培训业务员,让业务员先投资并赚取相当利润的方式,利用业务员个人的社会活动圈迅速扩散,短期内吸引大量投资者加入;而对于初涉其中的投资者,在投资初期从网络上查询其帐户交易明细都是盈利,以此诱使投资人加大投资额或循环投入资金。
(三)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性,取证难。境内各地区负责人,往往由犯罪团伙从境外招聘并指派。涉案的网络操作平台和网站、软件的服务器,往往设在境外,如美国、香港。对于资金流,犯罪团伙通常采取“收支分开”的方式,即投资者的资金全部从正常渠道在各大银行以“旅游购物”等名义买汇并汇往国外指定帐户,而境内公司、团伙成员的非法所得或办公经费则通过地下钱庄转入负责人帐户。通过这些手段,使得投资资金的真实用途和操作情况,以及境内团伙成员的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证。
(四)犯罪手段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和专业性。此类犯罪通过两种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一是假交易。犯罪团伙建专门网站,使用虚拟外汇交易软件,汇率波动等能与国际行情挂钩,但交易记录全部为假象,投资款也未实际用于按金交易,最终犯罪团伙再制作让炒家全部被强制平仓亏损殆尽的假象,骗取投资款。二是交易手续费。此类犯罪中,投资款全部用于真实的按金交易,境外公司按照其制定的规则,无论盈亏,在每手操作后均从投资者帐户中扣除不菲的佣金。而外汇按金交易本身由于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及国际外汇价格的大幅波动,其杠杠效应虽然可以在盈利时实现几十数百倍的放大效应,但在出现亏损时,其类似期货交易的强制平仓规则,可迅速导致巨亏。
目前我国经济类类型的犯罪情形是经常都有发生的,此类事故在发生之后,一般受害者的财产都不能被追回。随着网络的发达,也有很多的非法通过网络汇炒的行为,此时若是司法机关发现了,那么就会立案进行侦查,防止这些财产的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