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政治法律2023-08-08 05:01:33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包含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只有满足这些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是触犯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确定触犯了法律规范的行为,则需要相应的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对于没有能力支付赔偿金的,可以延期支付。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2、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所谓公共安全罪,也就是实施了危害社会大多数人权益的行为,若不加以惩处,将会导致民心不稳等。但是并非是所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主体都是会受到处罚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若发生了此种行为,需要及时向相关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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