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发现新的犯罪行为羁押期限是不需要重新计算的。公安机关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之日止。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一、逮捕后发现新的犯罪行为羁押期限需要重新计算吗?
逮捕后发现新的犯罪行为羁押期限是不需要重新计算的。公安机关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之日止。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二、逮捕有什么时间限制
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三、逮捕后侦查的时间最长是多少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下列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如果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之后发现有新的没有侦察出的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始侦察工作,但是其侦查羁押期限是不可以再次计算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在拘留期间,那么发现另外有犯罪行为的是可以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这一点需要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