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285条)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犯罪也不断增多。作为一种区别于其他犯罪行为的一种新型犯罪,计算机犯罪往往有些很多的不可控性,有时候一个网络链接,一个看似合法的网站,就是一个计算机犯罪的温床。计算机犯罪种类多种多样,而且大多有些伪装性,隐蔽性,有些甚至看起来是合法行为。那么,这些计算机犯罪有哪些?下面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计算机犯罪”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类罪名。它和“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等术语一样,都是依犯罪学研究的特点进行归类划分的犯罪学上的犯罪类型。应该说,在我国刑法上是不存在“计算机犯罪”这一典型概念的。它不是类罪名,也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如我国刑法第285条、286条只规定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从外延上说,法定的这些犯罪只不过是“计算机犯罪”的某些表现形式或者种类而已。对于“计算机犯罪”笔者从犯罪学角度来研究有关计算机犯罪犯罪现象,分析其产生、发展原因和条件,并积极探寻对之进行预防、控制的各种有效对策。
一、计算机犯罪定义的界定及其分类
(一)计算机犯罪定义的界定 到目前为止,尽管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犯罪案件陆续为人们所知晓,但国际上尚未对“计算机犯罪”形成一个公认的定义。实际上,计算机犯罪是当代社会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很难形成较一致的看法,其定义尚在深入研究之中。同时,计算犯罪又随信息科技的发展进步和推广应用不断扩展其内涵和外延,如中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互联网联结后,所谓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要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实施的具有严重危害国家、社会、法人及自然人的犯罪行为。
一计算机犯罪的类型
第一,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安全的犯罪。包括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计算机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等。
第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包括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组织邪教、联络邪教成员举行非法活动等。
第三,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的犯罪。包括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在网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和图片等。
第四,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犯罪。包括在网上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或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
二计算机犯罪对网络使用者的危害如下
1.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网上欺诈交易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传统的买卖双方见面的市场交易已有相当部分转移到了网上交易。在这种虚拟的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通常只能是借助网上广告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通过电子银行进行结算。在这种虚拟的网络交易中,商家始终占据着主动和信息优势,而消费者则始终处于弱势的一方,在这种双方信息明显不对称的博弈当中,商家极易产生欺诈的犯罪冲动,如果我们的监管和立法滞后,则不法商家极易在网上欺诈得手。据中国消协报告,近年来我国的网络消费者投诉已出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
2.利用计算机网络盗窃、侵占法人、自然人的金融财产的犯罪。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非法侵入用户的电脑,获取用户的金融信息,盗窃用户的金融财产;或者在网上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等盗窃、侵占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金融财产;或利用计算机知识、技术,直接在互联网上实施贪污、窃取、挪用公款等犯罪。目前这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贸易、证券以及大企业大公司等主要经济部门和单位。特别是近年来在电子商务贸易和金融行业中,每年因计算机网络犯罪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巨额标的合同毁损灭失金额巨大,后果严重。
3.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组织网上裸聊以及传播淫秽报刊、音像、影片等的犯罪。这种以盈利为目的,在网上传黄、售黄的犯罪,不受地域时空的限制,作案手段繁多,损害对象面广量大,从遍布街头巷尾的网吧到机关办公室、学校家庭等都是被侵害对象。尤其是处于青春期阶段缺乏自控能力的广大青少年更是深受其害。并且,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社会道德失范等原因,也为这类计算机网络犯罪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4.利用计算机网络在网上寻找侵害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利用青少年追求刺激、浪漫和好奇的心理,通过网上聊天等形式,对受害人进行欺骗引诱,在取得对方的好感和信任后,乘机提出约会见面,一旦对方轻易赴约见面,即刻成为犯罪嫌疑人劫财劫色的侵害对象。据公安部信息网络中心安全监察局近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这种利用网络在网上寻找侵害对象,在网下劫财劫色的网络犯罪案件,在近年来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
计算机犯罪的几何式增长,让网络空间的不安全性大大增加,而近年来,计算机犯罪种类也得到不断的创新。从上面的调查可以看出计算机犯罪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而防治计算机犯罪也成为执法机关的一大难题,如果不对该类犯罪进行更加严厉的处罚,网络空间一定会成为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的温床,而整个社会也会动荡。所以,了解计算机犯罪的种类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