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其实在处置非法集资的时候整个程序都是比较繁琐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在非法集资的案件最后被定罪量刑了以后,才会依法组织对非法集资赃款的还款工作。最后的非法集资数额的还款程序才是很多的受害者都特别关注的,所以对于国家规定的非法集资还款格式的法律依据是需要提前了解一下的。
一、非法集资还款格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二、非法集资常见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如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帽子,欺骗群众投资。
4、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等即时通讯工具,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诱骗群众上当。
5、诱惑特定群体进行非法集资:中老年人作为保健品最大的消费群体,同时也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分子的目标。
三、关于非法集资退还集资款从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经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其实非法集资还款没有什么统一固定的格式,只是非法集资的还款有一个统一规定的流程。像这种非法集资的债务清退工作,是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受害者的具体参与人数跟非法集资的涉案金额,然后只能够按照相应的比例如数返还给受害者的,受害者不能因为自己被骗的数额多,所以就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先偿还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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