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包括三人)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构成聚众淫乱罪的,除了要求行为人有一些淫秽不堪的行为外,同时也对人数有一定的要求,要是一起淫乱的人太少,那么就无法被认定为“聚众”。按照法律中的规定,聚众淫乱罪要是3人以上,那此时聚众淫乱罪包含三人这个本数吗?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从定义上看,聚众淫乱罪指三人以上(包括三人)进行淫乱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包括三人)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二、从构成上看,三人需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公共生活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旨在保护人的安全和尊严,特别是保护老幼弱者的安全规则;
(2)旨在调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
(3)旨在维护日常生活中稳定联系和风尚习俗的交往规则;
聚众淫乱违犯了公共生活规则,破坏了公共秩序。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感到淫乱犯罪的客体不好理解,认为这类行为除了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搞淫乱之外,通常都是暗地进行的,并且是互相自愿的,因此不好说就破坏了公共秩序。
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它从这个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说它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综合上文的内容,大家应该也知道其实聚众淫乱罪包含三人本数的,也就意味着,如果此时淫乱的人数只有2人的话,则这样的情况下虽然进行了淫乱的行为,但也不能认定构成聚众淫乱罪,自然就不能按照此罪的量刑标准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