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还过钱算拒执罪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政治法律2023-08-08 02:21:41

主动还过钱算拒执罪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经调解后将问题解决了,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前,经司法机关调解,解决了实际问题,可以不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较为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国的相关法律当中虽然也进一步的完善了拒执罪,可针对拒执罪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也是面临着很多现实的困难,因为相对举拒执的这种状况比较少,所以才导致平时人们对于拒执的理解有些太过于简单了。有人认为在此之前自己也主动的还过钱,所以不能够被定性为拒执的。那么,主动还过钱算拒执罪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一、主动还过钱算拒执罪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拒执罪,在移送公安机关之前还了钱,如果符合缓刑的条件,可以判处缓刑。

《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因此,科学、及时、有效的惩处这种犯罪,是司法系统特别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好“执行难”的重要途径。我国于1979年的《刑法》中首次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在第313条也规定了此罪,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为了保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4月8日第97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基本上具备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适用并不尽如人意,实施起来也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

对于拒执罪的理解不能简单的用主动还过钱的这种行为来判定的,因此主动还过钱算拒执罪的这种说法也不是绝对的,当事人主动还过钱的这种行为也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拒执罪的,但是有主动还钱的这一行为,有可能会争取到缓刑,不过主动还钱以后,剩余的资金实在是不够偿还所有的数额了,那也不一定就会按照拒执罪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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