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性病的传播范围还是比较广的,而同时都是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才会进行传播,往往是卖淫嫖娼的时候出现性病传播的可能性比较大。而要是公民在明明知道自己患有性病,仍旧在没有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话,此时就会被认定为传播性病罪。那我国对传播性病罪法条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传播性病罪法条都有什么内容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投身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12.11 法发[1992]42号)
八、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惩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二、传播性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
3、犯罪主体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读法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通常《刑法》中只会对具体犯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但在司法解释中却会对犯罪的具体情节、手段作出规定,这更便于法官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