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政治法律2023-08-08 01:08:10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一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不然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就是违法的,甚至在达到了规定标准之后,还会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判断是否构成此罪,需要看是否满足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内容。下文中读法小编就来告诉大家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一、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是意志自由与行动自由的统一,而不是单纯的意志自由。比如父亲不满足儿子节假日去旅游景点游玩的要求,不给予游玩费用,并无侵犯人身自由之处。人身自由既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又是他人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条件。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的方式方法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所谓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指使他人无法离开一定的处所,即他人的活动自由完全被控制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并持续一定的时间。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他人非法拘禁,情节一般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由非法拘禁罪转化而成的故意伤害(重伤)罪、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典第17第第2款的规定,应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亦构成本罪。

二、如何认定非法拘禁罪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

(二)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

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

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三)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

1、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的牵连、竞合

2、非法拘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

3、非法拘禁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想象竞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问题,在表现上也大致相同于妨害公务罪的情况,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为“告诉的才处理”,而非法拘禁罪却无此规定,这样,当两个罪名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竞合关系时,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分析:

(1)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

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

第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现实中的行为要一一满足了之后,才能被认定构成此罪。当然,我国也要求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的,最终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此时,如果是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该行为的话,那就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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