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拥有国家机密物是构成了犯罪行为的,是会受到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物品罪判决的,即使是捡到的也要及时的上交给国家哟,那么国家机密物品到底有哪些,哪些东西属于我国国家机密,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物品罪判决又具体指的是什么呢?
政治、经济、军事等,凡是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构成直接或间接威胁或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一切信息,都属国家机密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保守国家秘密制度,行为对象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绝密、机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所谓“非法”,是指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是涉密人员而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或者虽属于涉密人员,但其持有该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没有合法依据。总之,只要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而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即为非法。 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以占有的意思实际支配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并置于自己控制范围之内,即为持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持有”包括两类,一是不应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二是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所谓“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是指行为人对其非法持有的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在主观上拒绝说明,根本就不予配合,什么也不说,或者在客观上不能说明来源或用途。如编造谎言、借口或者提供的来源与用途经查不实或无法查证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一般而言,行为人身份不影响成立本罪,但如果行为人是间谍组织成员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人员,符合间谍罪构成特征的,应以间谍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从认识因素看,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持有,但仍实际支配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至于该国家秘密属于什么密级,其无须准确地认识。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持有本身就意味着其希望或放任该国家秘密处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实际占有国家秘密的人员有说明其来源与用途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自己占有国家秘密的合法来源与用途,或能够证明自己确不知其为国家秘密的,不构成本罪的“非法持有”。
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行为对象范围偏窄,不利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有人认为,非法持有秘密级国家秘密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法律制裁,但从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应以犯罪论。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对非法持有国家绝密级、机密级文件、资料、物品罪没有做量的规定,即非法持有1件机密级国家秘密就可定罪处罚。但非法持有10件甚至更多的秘密级国家秘密却可不受刑事处罚。笔者不禁要问,难道非法持有大量的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社会危害性、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会比非法持有1件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小吗?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分。就这点而言,现行法关于本罪的犯罪行为对象规定,不符合刑法“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在当前保密工作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下,既不利于保护国家秘密,也不利于有效惩罚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秘密级国家秘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巨大危害的行为,甚至有可能放纵非法持有秘密级国家秘密的行为。
(二)“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犯罪构成要件设置不合理。本罪“非法持有”的要件,已经明确了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而实际支配国家秘密。如果行为人能说明国家秘密的合法来源与用途,那就不符合“没有合法依据”的要件;如果行为人拒不说明或不能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则符合“没有合法依据”的要件。如此看来,设置“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要件,显得画蛇添足,多此一举。而且,“拒不说明”属于主观意识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
(三)罪名的表述不科学。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秘密的存在形式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声、光、电、磁等介质广泛应用于传递、存储国家秘密。本罪中“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涵,难以包含国家秘密存在的所有形式,而且作为选择性罪名,表述起来非常繁琐,有必要作出科学、规范的表述。
三、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修改建议和理由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参照刑法“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将“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修改为“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罪”,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规定,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保密法》规定,秘密级国家秘密虽然只是一般的国家秘密,但其泄露后也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秘密级国家秘密,直接侵犯了国家保密制度,具有应受刑法责难的社会危害性。至于非法持有多少数量的秘密级国家秘密才能构成本罪,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立案标准,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确定。
(二)“非法持有”的含义已涵盖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和用途的意思,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持有该国家秘密,却以占有的意思实际支配,即可以认定本罪。通过盗窃或拾得国家秘密载体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其属于国家秘密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行为人在盗窃或者拾得国家秘密载体后,明知是国家秘密却仍然持有的,则符合本罪构成要件。
(三)参照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或者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用“国家秘密载体”的概念,能够全面涵盖目前国家秘密存在的形式,更能体现刑事立法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在罪名叙述上也更加科学,便于司法实践的认定和操作。
非法的持有国家机密物品,不论是文件,资料,还是物品,如果被恶意的使用,或者是流传出去,对国家的影响都是非常的大,而且持有人还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保护国家机密物品,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