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在这个高度信息化的社会,常常会有一些不实的新闻报道出现。而其中有一些甚至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比如之前流传的2012世界末日论等等。出现这样的虚假信息,不仅给民众心理带来极大的恐慌,还可能出现哄抢物资引起社会动荡,更严重者有可能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下面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一、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刑法条例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九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2001年12月29日施行)
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如果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影响,威胁到社会治安稳定,将受到严重的刑法处罚。请广大民众切勿轻信任何未经查实的新闻信息,对任何信息的真实度要作核实,不要擅自转发或传递未经证实的消息,避免造成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