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在诉讼活动中如果有唆使、协助当事人进行伪造证据行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法中会处以判刑的惩罚。因为在法院作出伪造证据的行为是藐视国家法律的行为,尤其是身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这样做的话刑罚是会加重的,那么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刑法释义是怎样的呢?
一、基本概念: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二、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刑法释义:
(一)辩护人
这里的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指接受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二)刑事诉讼与诉讼代理人
这里的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主要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本罪的诉讼代理人一般是指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方委托的代理人或者公诉案件中受害人委托的代理人。
(三)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犯罪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这里的帮助是指为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出谋划策、诱导,以及唆使或者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的威胁是指以实施暴力或着其他方式施加迫害,对证人进行恐吓的行为。这里的引诱是指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行为。
(四)认定本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行为主体须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为主体实施了构成本罪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须放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缺乏以上任何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认定。一般情况下,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或者唆使当事人,以及诱惑证人的情形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诱导当事人或者证人作伪证的情形,认定起来就较为复杂。比如嫌疑人客观上确实实施过某种行为,特别是该行为又会对其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辩护人知道后明示或者暗示不能供述的,一般情应属于诱导行为。但是为帮助当事人回忆经历情况而做一些提示性语言,一般不认为是诱导伪证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行为。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妨害作证罪
这两种罪行虽然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社会危害结果都与证据相关联,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这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的行为主体特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后者主体则没有这一特指。前者行为须特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后者则没有这一特别的规定。前者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并不包括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而后者的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
这两种罪行虽然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结果都与证据有关,其行为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的行为主体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后者的行为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前者的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而后者的具体行为方式则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以上就是关于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刑法释义的全部内容,作为我们的诉讼代理人本来就是法律的形象,更加不能作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否则会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则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您还需继续了解相关信息,请直接咨询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