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公诉意见该怎么写?

政治法律2023-08-07 23:23:32

聚众斗殴罪公诉意见该怎么写?

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2、公诉机关对被告犯罪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3、聚众斗殴的认定界限。

生活中发生了某些矛盾,有些人集结一大批的人进行聚众斗殴,来解决问题。一旦有人发生伤亡或者毁坏了公共财物,在公共场合影响力他人正常活动,一定会被公安机关进行检控,那么聚众斗殴罪公诉意见该怎么写?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从下文中了解一下吧。

一、聚众斗殴罪公诉意见该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市XX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公诉机关对XXX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

1、持械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原则上,当持械的故意及行为系个体性而非一般性(或共同性)时,该加重情节只适用于个体。只有这样,才能既符合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又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2、当持械的故意以及行为本身具有共同性或由个体性转变为共同性时,就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别认定了。持械者未形成与持械者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持械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则对未持械者均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持械者是实行过限行为。

二、聚众斗殴的认定界限

(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根据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对聚众斗殴罪公诉意见该如何写有了初步的了解。总之,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和别人发生矛盾,不管怎么处理,都不应该以伤害他人为前提,聚众斗殴这个做法明显是不可取的,不仅伤害了别人,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害人也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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