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鉴定能力主要是为了确定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法的承担刑法的责任,对于已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就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而对于未成年人所犯了错一般是可以减轻刑法或者是免责。
一、刑事责任鉴定能力主要是为了什么?
主要是为了确定是否需要承担该有的责任。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年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如下: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特殊情况
本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 18条第 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指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且哑的人;这里所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对于案件的判决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对于能力的鉴定不止是针对于当事人的年龄,而且还要针对于精神的状况以及还有心理的状况来进行鉴定,从而再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部份刑事责任,或者是负全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