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携带挪用公款潜逃18年的判刑依据并非是潜逃年限,而是挪用的数额和情节严重性,金额越多,情节越严重的,判刑就越久,甚至可以处以死刑。
有权利的地方就容易滋生私欲,贪污腐败案件中,大多是以权谋私,挪用公款据为己有,或者用于其他地方,甚至携款潜逃,此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为此我国刑法制定相关条例进行严惩。对于携带挪用公款潜逃18年怎么判刑?这个问题,请看下文求解。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18年怎么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对于挪用公款罪中的“营利活动”,是指为牟取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判定某种行为是否为营利活动,关键是要看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挪用公款潜逃分为挪用公款后无法归还而畏罪潜逃和携带挪用公款潜逃两种情形。
根据行为人主观态度不同,挪用公款后无法归还而畏罪潜逃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主观上打算归还但客观上无能力归还,同时担心被追究罪责而潜逃,这种情形如果要构成犯罪也只能是挪用公款罪;另一种是主观上就不打算归还干脆一走了之,既不用归还公款又可逃避司法追究而潜逃,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由于潜逃行为而转化为贪污行为,即要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其次,贪污罪的既遂标志是非法占有的财物脱离单位管理而由行为人实际控制。挪用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罪的既遂标志是潜逃行为开始时,贪污行为已经实际完成,贪污罪已经成立。贪污犯罪既遂后的挽救纠错行为无法阻止贪污犯罪已经形成的不可逆转的状态,仅能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一种悔罪的表现而已。
综上分析,携带挪用公款潜逃18年的判刑依据并非是潜逃年限,而是挪用的数额和情节严重性,金额越多,情节越严重的,判刑就越久,甚至可以处以死刑。另外,公款并非只有现金,还包括首饰、股票等,携带潜逃也并非是指把公款带在身上,还包括藏起来或者交给别人保管等,这是需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