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俘虏,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两军在交战的过程当中,如果敌方对我方已经进行投降不再反抗的情况下,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不得对俘虏进行虐待。如果有虐待情节发生的话,我国法院会依据我国的法规对当事人进行严重的处罚。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我国对虐待俘虏罪如何处罚?
一、虐待俘虏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我军对放下武器的敌军官兵,实行宽待政策,给予人道待遇,不杀不辱,不没收私人财物,受伤给予治疗,妥善处理死亡俘虏的遗体和遗物。这是我军瓦解敌军的政治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军不仅在战上历来奉行宽待俘虏的政策,而且我国还于1956年I1月5日批准加入《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虐待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使敌人的反动宣传有机可乘,导致敌人顽抗到底,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的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虐待行为一般表现为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骂、体罚、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残其身体等。随意杀死俘虏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俘虏人身权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为的本意,不应再以本罪论处。虐待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只有情节恶劣的虐待俘虏行为才构成犯罪,如一贯虐待俘虏屡教不改的,虐待俘虏的手段特别残酷的,因虐待等行为导致俘虏自杀、凶杀、逃跑、闹事等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因虐待导致俘虏伤残和死亡的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且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破坏了俘虏管理秩序,将会对我军作战造成危害,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虐待俘虏的动机多为义愤、敌意和报复心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情节恶劣的均构成虐待俘虏罪。
二、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俘虏也属于被监管的人员,而且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在犯罪侵害的客体上,虐待俘虏罪侵害的是俘虏管理秩序,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这两种犯罪的对象不同,虐待俘虏罪所虐待的是战时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所虐待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在犯罪的主体上,虐待俘虏罪的主体是军人,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当俘虏因其战争罪行被审判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其具有双重身份,虐待这样的俘虏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虐待被监管人罪论处。
三、我国对虐待俘虏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对虐待俘虏罪如何处罚的详细介绍。可以看出,如果犯本罪的话,我国法院会对当事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实对虐待俘虏进行定罪,也是体现了我国法律上的人性化。任何法律都必须要尊重人的基本权益,对待俘虏也是如此。不过本罪的主体为特殊群体主体,主要是针对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或者是其他军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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