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教育机构是培养人才的地方,教育设施的安全尤为重要特别是学校等地的教育设施,但是有很多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问题不重视,在知道教育实施有问题的时候,却不加以维护,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就有可能触发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按照法律规定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责任认定后会进行处罚。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责任认定的处罚
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其他说明
1、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事实;其次,必须存在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第三,必须有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而犯罪主体是对教育教学机构的安全完好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各类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在一定情况下,上述机构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教育教学环境的公共安全。
2、“重大伤亡事故”的标准,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刑法》仅限于人身伤亡才追究责任,而《教育法》第七十二条则规定“重大财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特别法、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定罪量刑应适用《刑法》规定。
但是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话,则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七年以下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中指的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一人以上后者是三人以上的重伤,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发生人身伤亡的才会追究其责任人责任,但是也有法律规定有财产损失的也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