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政治法律2023-08-07 22:51:33

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涉嫌严重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而且,一审、二审审理完毕以后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死缓裁判的同时,法院就应该当即作出终身监禁的判决,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届满以后,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用终身监禁。

一、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就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强调终身监禁决定后,就必须“牢底坐穿”,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上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1、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身监禁作为新刑种。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也没有将终身监禁列入特大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身监禁只是一种行刑方式。

二、减刑的条件

减刑需要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因为贪污受贿案件当中出现过终身监禁的判罚,所以终身监禁这种判罚方式在社会生活当中也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终身监禁跟有期徒刑或死刑的判决是不一样的,因为终身监禁没有被正式列入刑罚方式,也能说终身监禁是一种行刑方式。

本文标签: 刑事处罚辩护  刑罚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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