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构成特征是什么

政治法律2023-08-07 22:49:58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构成特征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主体只能是那些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 4、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相信大家高中还有大学的时候都有学校组织征兵的印象,当然这是自愿的。我们都知道征兵要求有一定的身高、视力、相应的学历、身体的健康程度来觉定你是否有资格,既然有人当兵就有人来接送这一批报名的人员,而在法律中有一种罪就交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构成特征是什么。

一、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构成的特征是什么。

送不合格兵员,是指向部队输送或部队接收不合格兵员。不合格兵员,顾名思义,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征条件的兵员,有的是身体具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致使身体达不到应征入伍的要求;有的是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判处刑罚的刑满释放人员,致使政治条件不符合要求;有的是年龄或文化程度不符合规定,在我国,根据兵役法第12条和第49规定,在平时:

(1)、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服现役;

(2)、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3)、根据军队需要,可按前两项条件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4)、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周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兵员的文化程度,城镇公民必须是高中毕业以上,农村公民必须是初中毕业以上。凡是不符合上述年龄、文化程度的条件,即属年龄、文化程度不符合规定。

在征兵过程中出现的徇私舞弊现象比较多样,如为了谋求私利,使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没能入伍,使不符合条件的公民入伍;制造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冒名顶替;超征、少征;应免征、缓征、不征的没免征、缓征、不征,不应免征、缓征、不征的却免征、缓征或不征;非法收受被征兵对象及其家属的款物等。接送不合格兵员,是对应征公民或征集对象的现实表现、个人经历和家庭状况、身体状况等,未严格进行审核或检查,而导致不符合政治、体格条件的兵员征入部队的情况。

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构成特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1)徇私舞弊,谋取应征人员及其亲属的金钱、财物,数额较大的

(2)因谋取私利,而造成多个不合格兵员入伍的;

(3)徇私舞弊,情节恶劣,使征集的不合格兵员在部队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征兵过程中,徇私舞弊,屡教不改的;

(5)战时因渎职行为而征集不合格兵员,影响部队军事行动的,等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指因违法渎职造成大量不合格兵员进入部队的;征集的不合格兵员在部队违法犯罪或酿成重大恶性案件或政治事故的;征集的不合格兵员严重影响部队建设或作战训练等重大任务完成的等等。

从上面的阐述我们可以知道,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构成特征主要就是说明明知道不合格还要让报名的学员入伍,或者以接送兵员的职务来谋取私利。故意或者说明知道是错误的还要去做,明知道这样会产生一定的后果但是却放任不管的都算是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构成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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