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的法律性质是罚金属于附加刑,是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财产性的惩罚,判处罚金的话,只能罚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罚金判决是强制性的,在法院的判决正式生效后才能执行罚金判决。不交罚金的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一、刑事案件中罚金的性质有哪些?
(一)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四)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二、罚金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无限额罚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对犯罪嫌疑人的判罚,除了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之外,还有罚金,没收个人财产或剥夺政治权利这些附加刑。虽然在法律制度当中没有准确的规定罚金标准,可法院不会完全不考虑罪犯的执行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