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非法集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进行融资,是法律明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而私募基金则是由于其发行对象、运作方式满足法律的规定而不必向有关部门登记,是属于受法律豁免而不需要登记的合法行为。2、募集对象不同。3、利益分配不同。
在我国,金融业是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和全球化背景下,各类资金的流通速度前所未有之快。要想获得资金,往往需要融资,融资方式手段多种多样,这就涉及到融资形式的合法性。下面,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集资的私募投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并非固定的罪名,而是对一系列违反集资类刑法罪名的总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首先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次非法集资活动还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主要有现有认定非法集资的标准主要有三个:
1、向社会吸收资金;
2、承诺回报;
3、具有非法集资目的;
二、什么是私募基金投资?
私募基金中, 所称“私募”与公募相对,指的是资金的筹措方式;募集来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资金的销售和赎回由投资者与资金管理人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且多采用合伙企业的运营模式。 就私募基金问题,此前法律上并未做明确规定,既无违法,又无明确合法性。2013年6月1日施行之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特别认可了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属性,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并规定受《基金法》调整,其154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2014年2月7日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系指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资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对私募基金予以了明确的法律认可。
三、私募投资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1、性质不同。非法集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进行融资,是法律明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而私募基金则是由于其发行对象、运作方式满足法律的规定而不必向有关部门登记,是属于受法律豁免而不需要登记的合法行为。
2、募集对象不同。非法集资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而且对投资者的资格没有限制,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是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并对投资者的人数及资格进行严格限制。
3、利益分配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属于投资者获得固定本息,资金管理者获取剩余利润的行为。而私募基金,投资者获得的是实际的投资收益。
4、影响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是可以监控的,而且由于其人数的限制,其影响范围也是可以操控的。非法集资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其资金的用途、运作是不透明、不规范的,甚至是欺诈的,因此,其信用风险是很大的,极易引发信任危机,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私募筹款和非法集资的明确界限,这使得许多私募企业融资时如履薄冰,生怕一不小心就陷入非法集资的状况。分清楚私募投资和非法集资,对于整个社会稳定,金融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