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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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刑事犯罪,往往都是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来量刑处罚的,有一般情节、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三种。对于强奸犯罪来讲,法律中也是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节的。那到底强奸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强奸从重处罚的情形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二、与精神病人发生性行为怎样定罪
患有精神病或先天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那么,强奸精神病人如何判刑?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非法与之发生性交的,不管使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妇女是否“同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此外,在间歇性的精神病妇女精神正常期间,经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交的,也不成立强奸罪。
患有精神病或先天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所以,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非法与之发生性交的,不管使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妇女是否“同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也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经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交的,则不构成强奸罪。
此外,在间歇性的精神病妇女精神正常期间,经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交的,也不成立强奸罪。
若属于强奸从重处罚的情节,那么理所当然就是要对行为人从重进行处罚的,此时法律中规定的的起刑点为10年有期徒刑,而最高情况下则可以对行为人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读法的乌鲁木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