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享有隐私权,他人不得干涉、窥探、泄露和传播,如果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偷窥行为一般不会触犯刑法,但依情节严重程度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侵犯隐私权的偷窥责任有哪些?今天,读法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处罚
(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偷窥行为在偷窥到他人隐私之时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民事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为:一个是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第二个是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第三就是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国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具体侵害行为有:
(一)侵入侵扰
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的行为。
(二)监听监视
私自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行为。
(三)窥视
故意窥视他人居住,利用望远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看他人私生活的行为。
(四)刺探
调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的行为。
(五)搜查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
(六)披露、公开或宣扬
非法披露、公开或宣扬他人的隐私资料,如他人的个人数据、婚恋史、受害记录、疾病史、财产状况等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此,偷窥已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侵犯隐私权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不明确。最高法院公布的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隐私权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该规定明确了在侵害人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达到损害他人名誉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显然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受理侵犯隐私权案件的规定不一致。《意见》的规定是只有当隐私权与名誉权竟合时才受理隐私权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在侵犯隐私权达到损害他人名誉时法院才有权启动审判程序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
而《解释》则规定:只要侵害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只要以侵权为由起诉,不论是否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均应予以立案。
目前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意见》与《解释》结合起来认定侵犯隐私权案件,但《解释》的内容少,也过于原则,故目前许多法院主要是按《意见》处理涉及隐私权的案件。
我国现有法律利用通过保护名誉权去间接保护隐私权,因此,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 条,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内部处理
依据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般来说,偷窥这种不道德行为都是被各大高校命令禁止或约定俗成禁止的,偷窥行为应当属于上述情况中的“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学校方面可进行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需给予经济补偿金。
四、社会谴责
偷窥行为不同于杀人放火等行为,其性质更能反应一个人的性格的扭曲面,心里的变态面,被大众很难接受。而老师作为一个德高望重世人尊敬的群体,如果不顾师德偷窥学生,不仅与道德相违背,更是给老师这个神圣的职业抹黑,更加挑战社会道德底线,为世人不齿。当事人不但自己身败名裂众叛亲离,更会使家人蒙羞,暴露在大众的指责当中。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这些隐私一般都是只有自己一个人知道,但是在一不小心的情况下,被别人偷窥了,那他就需要承担一定的偷窥责任。读法小编提醒大家,如果您不小心被别人偷窥了,一定要报警,让他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