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是在总则当中所规定的具体的刑罚种类当中,没有做出太多的修改,而并没有将终身监禁作为一个新的品种来加以细致性的规划,并且在刑法的修正案当中也没有将终身监禁纳入到贪污腐败类型的犯罪当中。
一、终身监禁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是什么?
终身监禁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是会被判处此类刑罚的主体,一般都是实施了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但是又不足以被判处死刑等的刑事,这是由于我国制定任何的处罚的目的,都是为了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不是要处罚任何人。
二、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上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1、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身监禁作为新刑种。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也没有将终身监禁列入特大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身监禁只是一种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里对终身监禁用的是“决定”而非“判处”,而且将其起始时点规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时,进一步表明立法者并非将终身监禁作为刑罚种类。
终身监禁的特点
1、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的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3、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终身监禁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并不是特别的陌生,但实际上在刑法当中他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种,而是对于相关罪名的量刑处罚的时候所做出的一些规定,比如说有些犯罪按照法律规定被减为无期徒刑之后,是不能够再进行相关的假释和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