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集资诈骗人归案处理的,并且已经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受害人登记的,那么在办案中一般都会依据查处的资金进行按比例偿还,如果查处的资金无法完全清偿受害人的损失的,受害人还可以继续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能不能追回损失,就另说了。
随着人们的收入的增长,为了让手里的财富增值,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金融投资产品。但是,各种旁氏骗局类的经济诈骗份子开始利用人们的这个心理,实行各种各样的集资诈骗。集资诈骗在外国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依法需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那么,集资诈骗被害人怎么追回损失?详情参考下文。
一、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集资诈骗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本罪罪状的表述,有人认为颠倒了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易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混淆,因为这二罪都是以欺诈方式进行的集资犯罪,故宜表述为“以集资的方法进行诈骗”为妥。两种表述均成立,因为本罪的预备和着手须以诈骗方法开始而且这种诈骗方法的实施贯穿于本罪实施过程始终,诈骗和非法集资都是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款的手段,二者的有机结合方能实现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本罪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以将“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或“以非法集资方法进行诈骗”表述为行为手段都是可以的。
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采纳,学理上,有人将本罪罪名定为集资欺诈罪或非法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本罪定为集资诈骗罪。
二、集资诈骗罪的被害人要如何追回款项
看具体情况:
1、未报案的,在侦查中,可能已经查明是受害人;
2、未报案,侦查中又没有发现的,那等于不存在。
对于集资诈骗款的返还,一般会由专案小组进行专门的处理,受骗群众一般要先进行登记,再根据总的诈骗款与追回款,计算出返还比例,然后按比例返还。没有报案,侦查中也示发现,又没有进行权利登记的,自然是无法得到返还的。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刑事部分已经查明受害人的具体事实,只需要同案起诉即可。检察机关会告诉受害人有追诉权利,并告诉受害人案件进程,如何递交诉状。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没有赔偿能力,则司法机关无法保证你的赔付会及时性。根据法律的规定,你仍然对被告拥有追索权,在获得赔偿之前都可以追索。但通常意义不大。
不过,受害人在刑事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承担诉讼费,有这种机会给你,可以尝试追索。
如果集资诈骗人归案处理的,并且已经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受害人登记的,那么在办案中一般都会依据查处的资金进行按比例偿还,如果查处的资金无法完全清偿受害人的损失的,受害人还可以继续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能不能追回损失,就另说了。